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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六)财政部、省和市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八)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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