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20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建成投入试运行,可以满足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要求,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设置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依据《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1〕69号)施行,市辖各县范围设置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市区及市辖各县设置住院病床的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按市物价局、卫生局和人社局《关于明确我市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蚌价管〔2011〕85号)标准执行,医疗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