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电力线路采取高跨方式跨越厂房(宅基地)时,按线路投影面积计算,即按不高于房屋拆迁标准的10%进行补偿。
(八)因电力线路施工造成村级道路损坏的,由供电部门负责按原标准进行修复。
(九)因电力线路施工所形成的临时便道,按最多不超过两季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因电力线路施工需要砍伐树木的,按“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外林木补偿标准”(附件2)进行补偿;属地政府应做好林木砍伐的协调配合工作。
五、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一)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范围进行考核,实行县(区)、乡承包,考核结果纳入县(区)、乡地方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对变电站周边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的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及其他危及电网安全的隐患依法进行整治。供电公司要协助林业部门和县(区)、乡镇政府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置换树种活动,减少电网安全隐患;对于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供电部门应向施工作业单位送达安全告知书,未办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许可证的,应及时向电力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于已具备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施工,供电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保护区附近施工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违约时供电部门可中止施工供电,对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法律和民事赔偿责任等。
(三)市经信委负责制定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公共标准,涉及电网公共安全接口的设备要适当提高标准,确保电网供电安全可靠。供电公司要在市经信、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各发、供、用电单位的用电安全检查,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用电单位安全用电隐患的治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对存在的问题,市经信委、安监局负责督促整改,保证电网的整体安全。
(四)公安和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电力输变配电线路、设备以及电能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盗窃电能等犯罪活动。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舆论工具,加强对电力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