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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批复新建电力架空线路路径时,应尽量避免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时,供电部门应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房屋,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予以依法拆除,房屋拆除时供电公司承担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费用,异地重建所发生的其余费用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对于城市行政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房屋拆迁,供电公司应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和宅基地复耕费用。

  (三)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做好规划范围内的变电站站址征地和线路走廊拆迁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章建房、突击植树等行为,各级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予以依法无偿清除,保证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四)在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涵洞等工程时,由供电部门提出需求,规划部门审核合理性并同步规划,建设单位会同供电部门同步按规划落实线路走廊或建设电缆排管。

  四、落实电网建设优惠政策

  (一)电网建设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随电费征收的城市附加费主要作为电力建设的配套资金使用,具体安排到重点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电网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电网建设项目(变电站、输变电工程等)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建筑垃圾费(供电部门须履行承诺手续)、城市道路占道费;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批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电力施工企业的管理,确保电网建设有序推进。

  (三)对目前尚未发现或没有明确依据证明地下确有文物的,文物部门应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费。供电部门在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进行保护性挖掘。

  (四)因电力施工对城市道路挖掘造成损坏的,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供电部门按施工定额支付修复费用,市住建委负责修复。

  (五)因电力项目需要占用或损坏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进行施工的,免交绿化异地补偿和临时占地费,绿地、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费用由供电部门按施工定额支付修复费用,市住建委负责修复。

  (六)对于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塔基、拉线)不予征地,只对电力线路工程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电力线路工程塔基占地补偿全部按立柱出土向外放0.5米计算面积进行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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