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电网规划管理。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保护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站址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原则上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各类区域(含园区等)控制性详规对中长期规划的变电站站址用地落实到具体坐标,并在道路旁根据出线情况留足架空线和电缆通道。城市核心区域和各级开发区(含工业园区)在规划设计中应适当超前预留变电站站址用地和输配电架空(电缆)进出线专用走廊(走廊下方应为空地或低矮绿化地),保证后续用电负荷增长需求。
4.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规划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在市城乡规划局窗口设立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规划的前置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电的监管,确保开发商按规划执行和安全可靠供电。
(二)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1.各级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对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批复前应核对规划,一旦批复后,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以各种理由变更该批复的站址、路径。在城市规划区道路上新建线路,应根据电压等级的不同采用同杆双回或同杆四回,杆塔采用钢管塔或水泥杆。线路确需电缆入地时所涉及的配套费用应在批复前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落实;涉及线路迁改,在批复前需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落实配套补偿费用;重大问题报市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领导小组解决,“电建办”协调督办。
2.对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外的站址,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电公司每年10月份上报次年电网基建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落实次年的项目用地指标,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
3.在电网建设前期和项目实施中,各级规划、国土(矿业)、住建(市政、园林)、水利(水务、河道堤防)、文物、林业、军分区(人武)、人防、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等)、交通(含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海事、机场等)、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受理和及时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书面回复电网项目可研及初设阶段征求意见函,并及时提供项目可研、初设阶段需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工程预算等,缩短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
三、优化电网工程建设环境
(一)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拆迁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规划变电站站址的征地拆迁工作,供电公司按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拆迁户的宣传、安置工作,保证电网建设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