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债务偿还的顺序。各区(市)在偿还债务时,要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镇(街道)村干部等个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六)农业税尾欠问题。在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时,要继续执行《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在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解除垫交税费的债权人与欠交税费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债权人变更为镇(街道),农户欠交税费继续挂账处理。
七、做好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对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镇(街道)村债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强化对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统筹规划本地区清理化解工作。要成立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地税、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化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化债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止新增债务。各区(市)要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制度办法,规范操作程序步骤,扎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镇(街道)村债务。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镇(街道)村要严肃进行查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举债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投入力度,尽可能减轻基层配套压力。要建立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镇(街道)村债务变动情况,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镇(街道)村债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为确保偿债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加强日常化债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化债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解债务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应当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