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偿债资金筹集
  各级政府应承担统筹本地化解债务资金的责任,化解债务资金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切实减轻基层筹资压力。化解债务的资金主要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财政给予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二是通过盘活闲置镇(街道)村资产筹集;三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积极筹资用于化解债务。各级政府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市级财政对各区(市)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适当奖补,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化债任务的,市级财政不给予补助或扣减相应补助。化债补助资金不与各区(市)实际发生的债务额挂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严格掌握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对证据不齐全债务的认定。核实认定债务应尊重事实,认定债务原则上应依据有关会计记录、原始凭证、农业税税票、欠税农户签字等进行,并与历年农业两税尾欠、镇(街道)村债权债务台账等数据相互印证。对于证据不齐全的债务认定,应加强群众监督和基层民主审核,由债权人申报并举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再按程序分别由镇(街道)和区(市)负责化债工作部门审核认定。
  (二)债务实际余额的界定。已经过清理核实的债务本金和应付利息之和,减去多付的债务利息,扣除按规定予以核销的债务,并减去截止到清理核实时已经偿还的债务金额,即为债务实际余额。
  (三)与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处理。对于以个人或镇政府、村集体等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垫交税费的,经债权债务双方沟通协商,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规定开展债务重组或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等工作,镇(街道)村应根据债务重组或表外欠息减免协议等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四)债务利息的认定。借款、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照借款、贷款期限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转入本金的利息。若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对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债务发生时双方未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