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69号 2012年5月17日)
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精神,现就在三区五市开展清理化解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化解镇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范围
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是指2004年12月31日农牧业税取消之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的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具体包括:
(一)垫交农牧业税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牧业税而形成的债务。
(二)垫交农业特产税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业特产税而形成的债务。
(三)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而形成的债务。
(四)垫交乡统筹费债务。镇村干部等个人以及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欠乡镇的统筹费而形成的债务。
(五)垫交村提留债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村级组织等替村民垫交欠村集体的提留款而形成的债务。
镇(街道)村垫交税费债务范围是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的,各区(市)在清理化解债务工作中应严格掌握,不得自行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