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验收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验收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验收奖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设施蔬菜基地建设,确保完成建设任务,根据《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15号)要求,结合我市蔬菜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加快推进沿淮百万亩蔬菜产业带建设,把设施蔬菜基地作为发展重点,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增设施蔬菜基地1万亩。
二、建设标准
新建设施蔬菜基地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规模。设施蔬菜基地要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集中连片设施内面积达20亩以上。
(二)设施。设施蔬菜基地须为标准大中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其中,大中棚须为钢架大棚或水泥骨架大棚,且大棚跨度应在6米以上,顶高2.2米以上;单栋日光温室、连栋温室面积应在1亩以上。
(三)生产。设施蔬菜基地应从事蔬菜、瓜类或食用菌生产;要推广蔬菜优良品种、集约化育苗,推广使用防虫网、粘虫板、避雨栽培、防雾滴棚膜、膜下滴灌等病虫害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要完善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全程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积极申报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要积极争创省、市名优农产品称号。
三、验收细则
(一)申报。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蚌埠市新建设施蔬菜基地申报表》,经基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后,报所在县、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二)验收。各县、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新建设施蔬菜基地进行实地测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