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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蚌埠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一、奖励内容

  按照提高标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各县、区(开发区)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下达当年各县、区(开发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计划指标。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县、区(开发区),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对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的县、区(开发区),每超额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

  二、奖励对象

  县、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

  三、考核兑现

  (一)对县、区(开发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每年12月31日前,由县、区(开发区)提出申请,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区(开发区)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情况及上年同期数据资料,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县、区(开发区)超目标数及应得奖励资金进行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办理奖励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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