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建设单位应延长招标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延长招标公告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只有2家的,经过市政府批准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BT项目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般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开竣工日期、质量要求等);
(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建设单位已经办理的手续和能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要求、检验标准;
(五)项目回购费用的来源及证明,计算方式和标准,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办法;
(七)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移交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BT项目的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的让利、投资回收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第一的投标单位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BT项目回购费用的确定: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并报政府投资部门(单位)评审。投标单位依据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经评审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中回购费用的总额,建设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的回购年限、方式、步骤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回购,中标单位不得再行收取额外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BT项目招标投标必须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2%,建设单位应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还款担保。
第十七条 BT项目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应邀请造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BT项目合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加入投融资的有关条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报市招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