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市招标局审查备案,重大项目招标方案应报市政府批准;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
(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答复;
(七)组织开评标;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九条 BT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在市招标中心网站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除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时间、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式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回购的开始时间、步骤、期限;
(二)项目的建成期限;
(三)招标结束后,工程移交前须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四)要求施工单位证明其投融资能力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金融机构融资意向书、金融机构融资信誉评价、金融机构资金情况证明等材料;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项目回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重点对施工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工程业绩、履约状况进行资格预审,必要时应到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