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三)商务标承诺书不响应招标文件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送达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审查规定的。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系统地进行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和比较。
技术标应当采用明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三条 技术标实行公开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集体定性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评审和比较意见对技术标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评价。
获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和比较通过的技术标为合格技术标;对评定为不合格的技术标应记录在案。
技术标评审和比较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随机抽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抽取机内放入1-60号的球码。
(二)招标人随机从抽取机内抽取一个球码,如果该球码是1-30号间的,则定为最小号中标;如果该球码是31-60号间的,则定为最大号中标。
(三)确定中标原则后,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该球码应另放置在显著的位置。
(四)在投标文件已通过审查的所有投标人中,按截标签到的时间顺序排列,投标人参加抽签的先后顺序是:小号中标的先到先抽签;大号中标的后到先抽签。各投标人抽签后应确认签字。
(五)小号中标的,抽签后最小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小号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大号中标的,抽签后最大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大号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六)对中标候选人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内容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产生记录;
(二)合格投标人名单;
(三)不合格投标人名单及理由;
(四)中标人及推荐的候选人抽取名单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