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所称合理价格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表述单价和与其相符的总价。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满足施工的技术资料(含设计施工图纸);
(二)按市场制定的合理价格;
(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四)技术标编制要求;
(五)商务标承诺书格式;
(六)评审办法和标准;
(七)无保留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六条 招标人在市招标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理价格后,接受市招标中心“施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投标,符合资格要求的会员均可参加投标。
第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招标人应在开标前3天网上答复,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其他的投标人。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向市招标中心指定的账户按投标总价的2%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最低不少于1万元。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中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除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开标,开标在市招标中心进行,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到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