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0〕31号)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9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价格调节基金从2011年8月1日起开征,征收所属期为2011年7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