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及就业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0〕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及就业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调整本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
社会保障及就业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用地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和《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安置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及就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作适当调整和完善,调整完善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1、被征、用地安置的农业人员参加镇保,征、用地时属劳动力年龄段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镇保25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4个月的生活费;也可选择区政府(2008)3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办法。征、用地时属养老年龄段的人员,仍按区政府(2008)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对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人员,在符合城保缴费条件的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如为其按现行城保标准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月缴纳城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但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为其通过社会保险转移衔接后,城保累计缴费满15年且按月缴费满5年止。其中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1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对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人员,本人以自由职业者的方式自费参加城保,其月缴费资金除按本市规定市级补贴50%外,且未享受市级就业补贴的,可另再补贴150元。这部分人员也可由原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负责落实一家符合此类人员缴纳城保条件的单位,通过就业形式由用人单位按月为其缴纳城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女性5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人员,通过自由职业者方式自费参加城保的,每月给予200元补贴。上述人员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为其通过社会保险转移衔接后,城保累计缴费满15年且按月缴费满5年时止。其中土地换保障参加镇保1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