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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原则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
  1、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修改。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依据主要是: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二是行政法规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结果。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这两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使规范性文件清理与之保持衔接。
  2、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1、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或者调整。
  2、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企业摊派的有关规定,而该收费已被取消或者调整。
  3、社会客观实际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本区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明显不协调的
  主要是指针对同一事项,不同规范性文件对调整范围、管理方式等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提出一并予以处理。
  四、清理意见
  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乙肝项目检测等方面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2、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3、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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