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0〕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区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证本区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为全区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26号令的规定,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这个定义进行排查,无论是否进行了文件备案。
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1、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区政府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单位提出清理建议。清理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办、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有关指定单位等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决定。
2、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三、清理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