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超过上一年度实有比例部分并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超一人补贴2000元。(安排残疾人比例不足1.6%的单位除外)
4、对新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含25%),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并按规定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和解缴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5、对新安置残疾人一次性达5人及以上单位,确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的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标准为所需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的50%,但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及社会人士推荐残疾人就业
6、引导各类社会职介机构帮助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对成功推荐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职介机构,可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7、社会各类职介机构成功推荐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对推荐单位,每成功推荐一名残疾人就业的,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社区就业援助员及其他社会人员推荐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成功推荐一名残疾人就业的,可给予1000的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业主,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为失业、无业残疾人业主5000元,协保残疾人业主2500元。对于申请开办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残疾人业主,可给予一次性开办费5000元的补贴。
10、残疾人自主创业得到镇、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摊位或门面房自谋职业的,可视其月租费的多少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0元/月,补贴期限最多为6个月。
(四)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1、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并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在享受政府补贴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参加考试或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在享受相关部门补贴后,给予全额补贴。
12、用人单位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由单位安排上岗培训,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400元。
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需要进行岗位再培训的,按照培训人数,可以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培训费补贴。
13、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形式,签订《师徒帮带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传授(包括种植、养殖业),并取得成效的,在培训期间给予带教师傅带教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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