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四部门制定的《嘉定区关于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0〕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嘉定区关于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嘉定区关于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关于加强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以往相关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区“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以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公平为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面向群众,着眼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按比例分散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渠道,促进分散就业,稳定集中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扩大社区就业,推进援助就业,逐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所面临的问题,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区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就业安置率达到98%以上。
三、具体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
1、为了鼓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对录用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的单位,在享受上海市《关于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试行)通知》沪残劳服〔2007〕14号文件(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为期6个月的培训费补贴600元/人/月)规定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
2、对录用成人高等院校毕业残疾人大学生的单位且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每录用一名残疾人大学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