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制度,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领导干部约见谈话等相关制度,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力度和处罚力度,强化事故查处的预防作用,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企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一)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开展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易燃易爆场所、特种设备、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动态跟踪和督促检查,杜绝隐患“回潮”、“反潮”。实行重大事故隐患区、镇两级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分级督办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经费、措施的落实,定期对隐患整治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责任人,要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协作、疏堵结合、立足长效的总体要求,明确目标,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深化专项整治。
道路交通:要深入开展大型车辆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超长和酒后、疲劳驾驶、违反禁令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校车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建筑工程:要结合全区工程实际及季节特点,适时开展施工机械、冬季施工、安全用电、文明施工等专项检查及整治。
消防:要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扎实开展“五大”活动,筑牢社会安全“防火墙”。
危险化学品: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化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职业健康:要持续做好木质家具、箱包鞋业、高温作业等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特种设备:要开展锅炉、快开门压力容器、气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自动扶梯等专项整治。
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地下空间、供电、燃气等行业(领域)要把握工作重点,找准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着力增强防范事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