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GB21734-2008标准要求,各县(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较去年有实质性进展,完成1处Ⅱ类场所或者2处Ⅲ类场所建设。
工作步骤: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相关单位,如市政管理局等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GB21734-2008标准要求开展当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出具各种设施的验收合格正式文件资料;牵头单位:市、县(区)市政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市、县(区)住建委(局)、地震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等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11年底。
二、工作要求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作为防震减灾绩效考评指标完成责任人,为本县(区)本单位完成整改任务负责。按照绩效考评具体评分指标细则不折不扣地完成整改任务,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必须做出说明,将情况上报市绩效办。
附件1
2011年度防震减灾绩效考评(市直单位)任务分解责任表
三级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估数据采集来源
| 责任
单位
|
防震
减灾
| 10
| 落实领导责任(3分)。①2010年7月后至2011年12月底,市本级印发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或通知得1分,采用否决计分法。②市本级印发“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得0.5分,采用否决计分法。③所辖县(市、区)均印发“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得1.5分,按完成比例计分法,计分公式:本市已印发“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的县(市、区)的数量÷本市所辖县(市、区)数量×1.5
| ①由市地震局起草报市政府审核下发;
②由市地震局起草报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受政府委托印发“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原件;
| 发改委、地震局
|
保障工作条件(1.5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得1分,未列入不得分;经费比上年增长10%~20%之间得0.2分,增长超过20%得0.5分
| 由市地震局提供2010年和2011年财政预算书、追加预算书、财政拨付经费凭证正式件等,由市财政部门加盖印章或者出具证明为依据计算(十一五、十二五防震减灾重点建设项目经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紧急救援队建设经费不计入)。
| 财政局、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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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监测活动(1分)。建设“三网一员”,2011年9月1日前,本市每个县有5个正常开展宏观观测点得1分,采用完成比例计分法,计分公式:本市所辖县已正常开展宏观观测点的数量(超过5个以5个计算)÷(本市所辖县数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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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2.5分)。①市本级及所辖抗震设防县(市)地震部门2011年8月1日前全部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得1分,采用否决计分法。②市本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得1.5分。采用完成比例计分法,计分公式:本市地震部门完成地震行政许可审批的建设工程的数量÷本市建设部门已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数量×1.5(本级地震部门完成地震行政许可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统计在内)
| ①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百色市地震局证明进驻文件原件及窗口照片供随机核查。
②由市住建委提供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数量证明,市地震局提供完成地震行政许可审批的建设工程的数量证明,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盖章认可。
| 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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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2分)。辖区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较去年有实质性进展得0.5分;完成1处Ⅲ类场所得1分;完成2处Ⅲ类场所建设或完成1处Ⅱ类场所得1.5分;完成Ⅲ类和Ⅱ类场所建设各1处得1.7分;完成2处Ⅱ类场所建设或完成1处Ⅰ类场所建设得2分
|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GB21734-2008标准要求,Ⅲ类场所应具备的基本设施,Ⅱ类场所应具备的一般设施,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验收合格正式文件(副本)。
| 市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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