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区投融资办根据区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下达各投融资主体年度融资控制计划。各投融资主体按规定的渠道进行分头融资,实施融资前,须向区政府提交具体融资方案,经批准后,区投融资办及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核,代表政府对融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严肃投融资预算,各投融资主体不得随意突破批准的融资计划。年中如遇必需通过融资途径解决重大项目投资的或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方案的,相关投融资主体须于实施融资前的二个月,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投融资办审核、投融资管委会审定、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债务预警制度,严格各类融资报批手续,控制融资风险,逐步建立区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严格担保管理,各投融资主体不得对政府投融资主体外的其它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各投融资主体之间可以相互担保,自身融资担保须报区投融资办备案,较大数额(1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各投融资主体应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分列资金、分设账户,并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投资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强化政府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运作能力,各投融资主体要依托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资本化以及城区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国有资产整合等方式充实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偿还来源为土地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区资源的各项收益等,还贷资金不足时,由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区投融资办会同国资委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融资平台的财务业绩核查、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以确保各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投融资主体账面日均存款额度,无特殊情况,各投融资主体账面年平均月末存量资金应控制在贷款总额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