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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嘉定区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政府项目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融资办)。投融资办设在区财政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为管委会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推进落实管委会的决策及交办事宜;协调各投融资主体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具体问题;
  (三)协调各部门、各投融资主体、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在政府投融资管理中的相互关系;
  (四)负责投融资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是区政府批准或授权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跟踪管理的资金管理主体。政府投融资主体根据政府投融资计划,研究制订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在批准的信用额度范围内编制项目年度融资计划,报管委会审定。按企业化运作的政府投融资主体应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封闭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七条 凡承担政府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为建设主体。各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比筛选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融资及偿债

  第八条 每年11月15日前区投融资办会同区发改委与建交委,对建设主体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其他政府资源性资金,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资金综合平衡和安排情况,于12月15日前,由区投融资办提出区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融资预算草案,提交管委会讨论。
  第九条 管委会根据区投融资办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经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区投融资办下年度的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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