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嘉府发〔200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级投融资主体单位:
  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嘉财[2009]8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转发《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嘉财【2009】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构建政府职能部门、投融资主体、建设主体三个层次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效率,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按照“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头融资,集中投入,综合平衡,强化监管”的原则,拟订了《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明确了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规范了投融资主体的融资、偿还、资金管理等行为,建立了监督考核制度。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级投融资主体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嘉定区区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构建政府职能部门、投融资主体、建设主体三个层次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按照“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头融资,集中投入,综合平衡,强化监管”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务、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