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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应急管理工作已列入蚌埠市党政机关年度目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蚌埠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施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政〔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8〕8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等。

  二、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办法制定、目标任务分解、工作监督检查、验收评定等。

  注重平时常态考核,每个年度进行验收综合评定。

  三、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以100分基准计,附加6分。优秀:各项工作好于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良好:各项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80-89分;合格: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60-79分;不合格: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三部分构成,即常规主体工作情况,创新做法先进成绩,“一票否决”责任事项。

  (一)常规主体工作情况。

  内容包括:1.组织领导机构建设;2.应急管理基础工作;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创新做法先进成绩。

  内容包括:1.应急管理机制创新;2.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先进经验;3.应急管理工作获得上级表彰奖励或先进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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