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核查建筑业从业人员相关证书,检查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注册建造师不按规定执业,超资格承建工程,或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工程项目负责人。
(2)未取得合法证件上岗。
(3)以其他人的名义从业,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业。
(4)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检查方式与程序
4.1 建筑市场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按一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原则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的周期为半年。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的周期自定。
(2)日常巡查。巡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随机检查。
(3)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对定期检查、巡查中发现或者投诉、举报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设工程实施专门的检查。
4.2 省级组织的建筑市场检查程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定期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进行自查自纠。所有受检单位在接到检查文件的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自查并填写《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上报。见附表1),将自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具有建筑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具有建筑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自检、督促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形成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自检报告。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分组抽查。抽查项目数量按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定比例进行,同时结合各地自检情况,在各地所列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抽选检查项目至少要有一个县市区的在建工程项目。检查情况记入《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记录表》(见附表2),并由检查相对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