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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检查,编制建筑市场检查计划、方案。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开展的检查过程进行指导、督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检查要求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市场检查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规范建筑业监督管理、政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和服务。

  2.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建筑市场检查措施:

  (1)进入被检查对象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2)提出检查事项,并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5)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重大违法行为时,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2.3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指派2名以上持有效执法证件人员同时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2.4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后归档。

  2.5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或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3.检查内容

  3.1 实施建筑市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符合现行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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