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浙司〔2012〕10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2011年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根据陈加元副省长今年7月6日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必要性
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丰富和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重要措施,是人力社保部门进一步延伸工作职能、深化便民服务的创新举措,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力社保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合力,进一步便利劳动者寻求法律帮助、提高劳动维权质量与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试点工作表明,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畅通劳动者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良性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将建站工作做实、做好,在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中充分发挥服务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作用。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程序及主要职责
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报司法行政机关发文设立,并逐级上报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工作站的名称由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名称+工作站组成。如: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站。工作站站长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理,接受法律援助机构业务指导。各地要在201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工作站的挂牌和制度上墙公开等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总站),按照《浙江省部门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运作,根据行业特点和业务指导的不同层级,分别承担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