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以及相关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实施科教兴青、人才强省战略,坚持绿色引领、开放创新、重点跨越、能力突破、促进转化的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青海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优化配置科学技术资源,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构,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州(市、地)、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