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权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权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1.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3.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4.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1.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2.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3.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商标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六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投入。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
1.给予担保机构兑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
2.给予借款人贷款贴息;
3.给予借款人担保贴费;
4.商标专用权评估费支出。
第七条 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风险补偿和贴息贴费扶持措施:
1.若出现贷款损失,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由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各承担50%;没有通过担保机构的,由风险补偿金补贴50%。
2.因贷款需要对商标专用权实施评估的,评估费用不超过3万元的全额补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出质人承担。
3.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贴息,在贷款期限内按法定利率的10%予以补贴。
4.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由贷款企业先行垫付,待贷款本息归还后由风险补偿金给予50%的补助。
商标专用权评估费的补贴在办理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即从风险补偿金中列支;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贴息待贷款全额偿还后从风险补偿金中列支。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支出由市工商局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