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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市场
  (二)保障工程勘察基本工作条件。建设单位要依法负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并切实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不得迫使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业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严格执行勘察资质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其中承担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级别具备相应工程勘察甲级综合类资质、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资质或者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业务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四)完善勘察招投标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健全和完善勘察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强化勘察技术方案在评标中的主导作用,坚决制止擅自压缩勘察周期、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等不良倾向。建立全省工程勘察评标专家库,积极推进网上远程评标。
  (五)严肃查处市场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三、健全和完善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六)强化勘察企业工程勘察质量责任。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后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七)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由建设单位指派本单位符合见证员条件的技术人员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资格和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建设单位没有符合见证员条件的技术人员的,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资质且与本项目勘察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企业进行外业见证。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外业见证单位对工程勘察外业过程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规范土工试验室管理。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技术人员要求和设备配置标准。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土工试验室,规范土工试验质量管理程序,提高土工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对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工作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清理土工试验室不达标的勘察企业,保障勘察工程基础性资料的真实、可靠。省外工程勘察企业来我省承接工程勘察业务或省内工程勘察企业跨设区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为避免因长途运输影响土样试验数据准确性,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与当地已取得计量认证、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且有富余试验能力的土工试验室的勘察企业签订土工试验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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