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蚌政办〔20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蚌埠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市政府的协调议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承担全市政务公开日常管理、指导、监督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讨论、审议和通过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办法;
(三)研究决定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四)部署全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
(五)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规划、检查、督导及考核工作;
(六)开展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及对外交流合作。
三、领导小组实行全体成员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四、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再担任本领导小组成员的,应履行调整手续。领导小组新成员任命前暂由该单位主持工作的同志列席会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六、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并委派代表列席会议。
七、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督促查办,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办理和落实。对无故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不反馈办理结果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