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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4、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二)减免费审批程序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困难减免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缴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和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企业需向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填写《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县区级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有权批准的部门进行审批。经有权批准的审批部门审批后抵减下期应缴河道费。

  1、减免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2、减免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3、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县(区)、市级地税局应建立河道费减免台帐,于每年1月份报市地税局、市水利局备案。

  对鞍山市内无对口水利部门的分局,减免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审批,并建立《____年度河道费减免登记台帐》,于每年1月份报市局备案。

  七、处罚办法

  纳费人应当按《办法》规定缴纳河道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征收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同意你省将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决定》(辽政发[1996]12号)可继续执行,同时请你省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在此基础上,2000年1月25日省长张国光签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实行。颁布了《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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