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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纳费地点

  河道费的纳费地点除另有规定外,应与现行流转税的纳费地点一致,即凡是在我市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我市交纳河道费(含外地来鞍经营者)。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外埠取得的收入在劳务发生地未缴纳河道费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

  2、我市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即在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缴纳流转税的,其计费依据为异地缴纳流转税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为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对预征的河道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在下年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3、我市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海、台、岫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就地缴纳河道费。除此之外,纳费人一律回机构所在地缴纳河道费。

  4、省内市来我市的经营者,按现行流转税规定,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律就地缴纳河道费,其计费依据为在我市缴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为缴纳流转税的同时。

  凡纳费人未按规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河道费,一律不予出具发票。

  5、外省企业在我省未设分支机构的,在我市境内取得营业收入的不征收河道费。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外省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期半年以上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可视同我省境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河道费。

  六、关于河道费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一)减免河道费政策

  1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河道费。

  (1)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特困企业:

  ①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纳费有困难;

  ②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③企业停产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所称因不可抗力缴纳河道费有困难的,是指纳费人因遭受了严重的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并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缴纳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2、纳费人享受现行流转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收入,免征河道费。

  3、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河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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