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职工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缴。
三、纳费期限
1、凡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计征河道费的,每年7月征收其上半年的河道费,次年1月征收其下半年的河道费。
城镇职工每年12月征收其当年的河道费。
2、废业户河道费征收时间为其废业进行纳费清理的时间。
3、新办企业纳费人在开办第二年1月31日前,以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上年应缴河道费。
四、关于几个特殊行业河道费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问题
(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问题
鉴于《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规定较为明确,所以银行、保险企业以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为计费依据,不包括其他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二)关于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
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纳费人在每年7月份征期缴纳河道费时,以当年1-6月份实际销售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____年度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河道费审核认定表》认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河道费;在第二年1月份征期缴纳河道费时,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及商品进销差价率确定其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费额,减除上年7月份已纳额的差额为本期应纳费额,多抵少补。
(三)关于大型商品流通企业计费依据及认定问题
1、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年销售额及进销差价率以本年财务实际发生额为准。
2、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含5%)以下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照进销差价2‰计征河道费。年销售额及进销差价率以本年财务发生额为准。
3、符合以上政策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填报《____年度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河道费审核认定表》(此表一式四份,市局一份,分局一份,税务所一份,企业一份),由各征收局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局。
4、市局对大型商品流通企业原则上3年认定一次,每年进行抽查一次,新办(新达到)企业及已认定征收率按销售额的0.5‰计征而符合按进销差价的2‰计征的企业,先按规定标准征收河道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