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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城镇职工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缴。

  三、纳费期限

  1、凡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计征河道费的,每年7月征收其上半年的河道费,次年1月征收其下半年的河道费。

  城镇职工每年12月征收其当年的河道费。

  2、废业户河道费征收时间为其废业进行纳费清理的时间。

  3、新办企业纳费人在开办第二年1月31日前,以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上年应缴河道费。

  四、关于几个特殊行业河道费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问题

  (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问题

  鉴于《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规定较为明确,所以银行、保险企业以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为计费依据,不包括其他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二)关于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

  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纳费人在每年7月份征期缴纳河道费时,以当年1-6月份实际销售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____年度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河道费审核认定表》认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河道费;在第二年1月份征期缴纳河道费时,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及商品进销差价率确定其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费额,减除上年7月份已纳额的差额为本期应纳费额,多抵少补。

  (三)关于大型商品流通企业计费依据及认定问题

  1、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年销售额及进销差价率以本年财务实际发生额为准。

  2、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含5%)以下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照进销差价2‰计征河道费。年销售额及进销差价率以本年财务发生额为准。

  3、符合以上政策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填报《____年度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河道费审核认定表》(此表一式四份,市局一份,分局一份,税务所一份,企业一份),由各征收局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局。

  4、市局对大型商品流通企业原则上3年认定一次,每年进行抽查一次,新办(新达到)企业及已认定征收率按销售额的0.5‰计征而符合按进销差价的2‰计征的企业,先按规定标准征收河道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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