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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凭施工合同原件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费),代开发票的同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设备扣除备案手续。否则,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工程进度,在为其代开发票的同时,要求其申报缴纳相应比例的设备价款部分的营业税,该部分税款只开完税证,不予开具相应发票,待该纳税人工程全部完工,结算最后一笔价款,申请代开发票,结清全部税(费)时,再开具设备价款部分的发票,以防漏税。

  1、关于“甲供材”(除装饰劳务)问题

  (1)对工程价款部分,纳税人在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进度申报缴税后,开具工程价款发票;

  (2)对“甲供材”部分,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行申报,缴纳税款,不予开具发票。

  2、关于“甲供设备”问题

  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进度,只开具工程价款发票。为方便纳税人,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主管地税机关可先受理设备扣除备案,对符合设备扣除条件的,可先为纳税人开具工程价款发票,然后上报市局办理设备扣除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甲供材”问题开具发票。

  3、关于乙方“包工包设备”问题

  (1)对工程价款部分,纳税人在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进度申报缴税后,开具工程价款发票;

  (2)对设备部分,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进度另行申报,缴纳税款,不予开具发票。

  三、关于委托代征问题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58号文件”规定,对确需实行委托代征的,必须在不违背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前提下进行,且委托代征手续必须完备。

  2、各单位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严格控制在实际代征税款的3%以下。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鞍钢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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