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县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微企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
第三十三条 微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微企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县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县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县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