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按照《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酉就业办〔2008〕6号)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酉阳再就办发〔2010〕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县翔瑞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全县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县翔瑞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对于经营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六条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前置许可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手续,县内3年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扶持的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县微企办审查同意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县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