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每年根据县微企办确定的全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结合市财政下达的微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安排全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县财政局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申请人凭已经通过审核的《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银行存单、身份证和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县微企办提出资本金补助申请,由县微企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会审,并将审定的创业资本补助金额及名额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后,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县微企办,县微企办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除享受中央、市和我县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并按照同类政策中的较优政策执行,同时,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微型企业从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县级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累计总额以微型企业注册资本(投资人出资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县财政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的税收财政补贴工作。

  微型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税收返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微型企业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申请书;

  (二)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评审意见书;

  (三)  微型企业纳税证明;

  (四)  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期限为1-2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