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县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六条 县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农村商业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按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确定的拟投资金额,将注册资本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八条 申请资本补助金,申请人应向县微企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微型企业资本补助金申请书;
(二)到指定金融机构缴存投资金额的银行进账单;
(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县微企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县微企办向县财政局申请资本金补助。县财政局按照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补助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