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微企办牵头,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县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经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公示认定的本地创业培训机构,承担全县创业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分别向市、县微企办提出申请,市、县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申请人创业培训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内容、形式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营业场所除应当按规定提交产权证明等材料外,还需创业地乡镇人民政府实地核查后,出具证明材料。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监察、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集中对创业者进行创业审核,并决定财政补助金额。评审委员会原则上10个工作日集中开展1次会审,也可以根据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向重点扶持产业、促进就业倾斜的原则,具体评审办法由县微企办另行制定。评审委员会集中会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