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材料交由申请人送至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返乡农民工凭外地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参保证明;外出经商的应出示外地经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地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凭相应证件作为证明材料;城乡退役士兵凭相应证件和县民政局签署意见的《重庆市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身份核查表》作为证明材料;“农转非”人员凭户口薄作为证明材料;文化创意人员凭县文广新局出具的《微型文化创意企业确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信息技术人员凭县经信委出具《重庆市微型信息技术企业确认申请表》作为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工商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商所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资料移送县微企办。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审批资料后,应组织申请人到指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申请人应积极参加并撰写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专业知识凭证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但应撰写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