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0〕2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 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政策。
第四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各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庆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在申请前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创办企业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