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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通知


  (一)发改部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或审查。

  (二)规划部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同时纳入城乡规划与建筑街景立面审批。

  (三)国土部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监管。

  (四)新建居住建筑设计文件未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认定为文件不完备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送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作为综合验收备案条件之一纳入验收内容。

  (五)工程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设计要与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相协调,既要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避免集热器的反射光对附近建筑物的光污染,又要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使其最大限度的利用太阳辐射量。并结合工程实际,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规格尺寸、安装位置、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避雷装置、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有效指导安装、维修和方便使用。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取消已完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涉及防雷设计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应设计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而未进行设计或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七)住建部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纳入施工图审查备案,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或审查的,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八)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进行监管,对招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采纳。

  (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一般应由太阳能设备提供厂家或其委托的专业施工安装单位负责,并严格执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建设或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太阳能设备提供厂家确定的配套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监理。

  (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建筑节能工程同步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取消、修改、变更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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