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通知
(蚌政办〔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安徽省建筑节能“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宾馆、酒店、食堂、医院、商住楼、学校宿舍、游泳馆(池)、公共浴室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或开发单位认为建设项目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相关部门提供评估报告和公示证明材料。
二、执行规范和标准
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机构,应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三、工作要求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招投标等部门,要在项目节能审查、土地招拍挂、建筑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标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综合验收备案与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