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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十、发票管理

  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与学生对等”的原则定期进行发票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地税局监制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一、关于税款的征收方式

  对账簿设置齐全,能够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税金、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的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各项税(费)。否则,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各项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33%(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地方教育附加0.03%、所得税3%)。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所属地执行。

  对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从事非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地方各税(费)。

  十二、关于减免税手续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依据下列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29号)。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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