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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而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六、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上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七、凡不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规定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及进行各类培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一律按收入全额照章征收地方各税(费),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八、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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