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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0年]86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各类培训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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