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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办税通”发票功能的通知


  2、主管地税机关在缴销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缴销报告表》,并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备档。

  六、启用新版发票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后,使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开具发票;不符合自开票资格的建筑业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2、销售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后,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开具发票;不符合自开票资格的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3、自2009年11月1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5联)》(代开、自开)不得使用。

  4、自2009年11月1日起,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代开行为一律使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七、申请流程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同意,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的自开票纳税人,先到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鞍山市注册中心办理“单位数字证书”,然后到辽宁易桥财税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相关事宜。

  1、自开票纳税人办理“单位数字证书”所需资料

  ⑴、《纳税人使用发票认定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需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同意盖章后方可生效)(附表2);

  ⑵、《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一式三联,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⑷、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各一份,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自开票纳税人启动“办税通” 发票功能所需资料

  ⑴、《纳税人使用发票认定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需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同意盖章后方可生效);

  ⑵、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⑶、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后形成的开户文件。

  八、安装方式和维护培训

  1、自开票纳税人,自行联系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鞍山市注册中心和辽宁易桥财税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安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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